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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謝雨真鄭珮玟林家伃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椿萱長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金園大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欽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設高雄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住同上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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