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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鄭峻明

  • 當事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佳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 月8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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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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