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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鄭珮玟
  •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 上訴人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59,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632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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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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