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王宗羿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美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柳俊佑 丁振益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被 告 莊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安生醫)邀同被告邱明宗、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 年9月26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150 萬元、350 萬元、150 萬元,合計共1,000 萬元之借款,前二筆借款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分60期,以每月為1 期,依年金法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6%加碼年利率1.695 %計息,嗣後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後二筆借款在所定額度內出具撥款申請書憑以撥款,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分6 期,以每月為1 期,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56 %加碼年 利率1.735 %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另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慶安生醫自112 年5 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9,419,36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邱明宗、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催收紀錄卡、放款借據、撥款申請書、約定書、催告書暨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高雄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慶安生醫股東名冊、慶安生醫公司章程、保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11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4,258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陳仙宜 附表: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119,358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336,868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671,469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119,923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1,657,040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352,256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7 67,432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8 606,071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9 287,773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 51,396元 自民國11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1 710,160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2 150,968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3 28,900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4 259,746元 自民國112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9,419,36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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