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李昆南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美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邱明宗 被 告 莊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柒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20條,已約明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足見本件當事人就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涉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安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6日邀同被告邱明宗、莊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授信契約書,自112年2月8日起陸續向原 告借款共3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2,002,995元,其每 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貸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未按期清償貸款,僅繳納本息至112年4月28日,且112年5月26日業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共20,776,2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被告邱明宗、莊美鳳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參照)。再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幣別轉換申請書、原告銀行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掛號回執聯、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真實。又慶安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邱明宗、莊美鳳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息(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1 2,002,995 776,213 自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 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77077% 自11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5,000,000 15,000,000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止 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7077% 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5,000,000 5,000,000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止 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7077% 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2,002,995 20,77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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