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子溶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杜錦賜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宜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勝弘
- 送達代收人
- 吳任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中正南憲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邱柄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各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應繳裁判費 1 賞固股份有限公司 6,429,614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5.83㎡×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429,614元) 115,096元 2 杜錦賜 6,598,361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8.87㎡×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598,361元) 118,080元 3 王勝弘 ⑴6,598,361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8.87㎡×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183,501元+=6,598,361元) 118,080元 ⑵拆除監視器部分 6,750元 合計 124,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