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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宗羿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被告
豐湧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被告
莊翎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訴字卷第22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豐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湧公司)於民國110 年10月18日邀同被告林峻丞、莊翎雨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豐湧公司於108 年6 月2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貸6 筆合計共1,100 萬元之借款,每筆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豐湧公司自112 年6 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8,267,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林峻丞、莊翎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利率代碼表、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等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13至6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2,873元,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初貸金額  (新臺幣)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00,000元   400,000元 112 年2 月23日 112 年8 月23日 自民國112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1,600,000元 1,600,000元 112 年2 月23日  112 年8 月23日  自民國112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75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1,200,000元 1,005,262元 110 年10月20日 115 年9 月25日 自民國112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600,000元   248,170元  108 年6 月25日 113 年6 月25日 自民國112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4,800,000元 4,021,060元 110 年10月20日 115 年9 月25日 自民國112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2,400,000元   992,676元 108 年6 月25日 113 年6 月25日 自民國112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 %計算利息 自民國112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 11,000,000元 8,267,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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