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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秦慧君

  • 當事人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陳伶嘉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均提出新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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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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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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