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東哥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 定
- 代理人
- 周志明
- 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徐少東
- 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晨光
當事人間112年度金字第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4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前揭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