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家伃

聲請人
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訴訟代理人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111
    年7月25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
    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12
    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F0000000 股票 1 100000  002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