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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姿育

聲請人
陳柔帆
代理人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201904 股票 1 1000 00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52 股票 1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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