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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黃顗雯
  • 法定代理人
    葉盈汝

  • 當事人
    大升報關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大升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盈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網路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於112年4月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本院網路公告,自112年4月18日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大升報關有限公司葉盈汝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0 3萬8130元 112年3月5日 CC0000000 2 大升報關有限公司葉盈汝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0 7萬4445元 112年3月10日 C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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