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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姿育

聲請人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訴訟代理人
盧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蔡佳洋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00000000000 587,160元 112年5月10日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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