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 原告
- 黃俊豪
- 被告
-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惠屏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以證明(見本院卷第45頁、第49至53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