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嘉慶、宸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周致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相 對 人 宸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攬相對人發包之「中鋼MB廠房興建鋼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已於民國111年10月間完工 ,完成第六期估驗,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第六期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21萬3647元(含稅) ,聲請人已於111年4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檢附估驗單、統一發票向相對人請領工程款,詎相對人竟將統一發票退還聲請人,拒絕付款,又片面主張有應扣款項,並以存證信函稱聲請人對其已無工程款可請求,是相對人拒絕給付上述工程款之情至為明顯,隨時有隱匿財產之可能,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621萬3647元之範 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係指提出能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 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6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25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其承攬相對人發包之系爭工程,已於111年10月 間完工,完成第六期估驗,得依兩造間工程契約,請求相對人給付第六期估驗工程款6,213,647元(含稅)等情,已提 出工程契約書、請款存證信函及所附第六期估驗單、統一發票等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已有釋明。 四、至假扣押原因部分,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拒絕給付第六期工程款,隨時有隱匿財產之可能,並提出相對人寄送之存證信函為證,惟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單憑相對人拒絕給付,尚不足以構成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僅主觀臆測訴訟期間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虞,將造成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並未提出任何使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之具體證據,相對人縱否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亦僅為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尚不能據此即謂其有隱匿財產之嫌。聲請人復未能釋明相對人之既有財產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債務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財務顯有異常難以清償債務,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脫產之情形,故聲請人對假扣押之原因未盡其釋明之責,而非釋明有所不足,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