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Youn Hyuck Choi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oun Hyuck Choi (崔倫赫) 代 理 人 熊誦梅律師 陳月秀律師 胡緣緣律師 相 對 人 劉家珮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3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1,400萬元或同金額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屏東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4,270萬4,54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4,270萬4,545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下同)105年9月26日起擔任聲請人公司財務會計部主管(財務長),年薪約300多萬元 ,有權動用其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同時持有聲請人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艾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一公司),同金融機構之存摺及印章,詎聲請人於112年5月初發現,相對人擅自以聲請人、艾一公司名義承租車輛轉租第三人獲取租金數百萬元,且以偽造不實交易、竄改會計紀錄,作廢發票之方式,矇騙其公司付款予未有交易關係之山隆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山隆公司),其公司累計被詐騙向山隆公司錯誤付款至少4,066萬4,545元,並遭相對人侵占租車保證金204萬元,合計至少受損4,270萬4,545元,因上開 不法受害金額與相對人年收入相差懸殊,且相對人於本件事情爆發後即曠職不上班,並辭職而不作進一步說明,甚且山隆公司、與山隆公司登記於同地址而原由相對人擔任董事長之富麗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富麗奇公司),分別於112年6月30日、同年7月初解散,而聲請人辦公司於112年6月17日 復遭人侵入,刪除相對人任職期間使用之電腦資料,由上開情形顯示,相對人應有進行湮滅證據及積極隱匿財產之可能,為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以現金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聲請就相對人財產於4,270萬4,545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52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於保全程序法院固不得為實體上之審認,惟仍應從形式上審查,如認其請求並非正當,縱債權人願供擔保,亦難認足補釋明之欠缺,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不得准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23 號、94年度台抗字第665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相對人之名片、111年 扣繳憑單、初步認錯之說明書、辭職書、利用山隆公司之虛偽交易金額清單暨大額匯款資料各1份,及102年8月4日聲請人內部查詢物流部分確認未與山隆公司交易之資料、山隆公司之官方網站查詢頁面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相對人製作向山隆公司採購紙箱之會計簽呈、相對人111 年2月23日在聲請人SAP會計系統請款竄改應付帳款對象相關傳票、山隆公司與富麗奇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網頁及歷史資料、聲請人遭人侵入刪除電腦資料之警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為證,堪認聲請人就本件請 求、假扣押之原因,均已提出相當之釋明,所請堪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