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蘇芸緻、麓琦和洋烘焙餐廳、蔡坤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蘇芸緻 相 對 人 麓琦和洋烘焙餐廳 法定代理人 蔡坤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麓琦和洋烘培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麓琦和洋烘焙餐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