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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呂佩珊

  • 原告
    黃榮隆
  • 被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黃榮隆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仟貳佰零玖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322 條亦有明文。而相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解散進行清算程序,因有無法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事,經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莊美鳳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選派余景登律師為清算人,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清算人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2年6月1日前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9,209元。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 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2年5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亦經其提出華南銀行高雄籬仔內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相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9,209元, 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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