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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張偉
聲請人
黃德耀
聲請人
陳俊甫
聲請人
鄭智昇
聲請人
鄭哲勛
聲請人
楊敏
聲請人
紀馨婷
相對人
晨星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羽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2年4月6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紀馨婷新臺幣(下同)95,488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民國112年5月19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附表所示聲請人如該表所示金額部分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三、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4月6日、112年5月19日分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112年4月13日前給付聲請人紀馨婷95,488元、於112年5月24日前給付附表所示聲請人各如該表所示金額,惟均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2份、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0頁、第25頁至第27頁),從而,聲請人等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金額 (新臺幣/元) 1 張偉 255,590 2 黃德耀 483,741 3 陳俊甫 437,991 4 鄭智昇 335,199 5 鄭哲勛 232,897 6 楊敏 21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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