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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楊若伶
聲請人
楊承恩
兼法定代理人
林翊婷
相對人
品軒系統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查相對人之營業所設於高雄市鳥松區,有經濟部商工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未合,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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