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陳書霆
- 法定代理人
- 陳芬蘭
- 被告
- 奇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克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90元及自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16,4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小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90元及自111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16,4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