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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6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李建慶
原告
許清華
被告
李錦驊即班尼先生美味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清華新台幣(下同)6萬7,000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建慶1萬7,500元。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6萬7,000元、1萬7,500元為原告許清華、李建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許清華主張自111年11月7日至同年4月5日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工資3 萬9,500 元(含補貼勞健保1,500元),被告積欠工資6萬7,000元未給付,原告李建慶主張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5月10日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工資2萬6,500元,被告積欠工資1萬7,500元未給付。原告2人就其等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員工在職證明書、本票各1份為證(見本院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8號卷第13至17頁),且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2頁之調查事實結果欄記載:「資方於電話表明關於積欠工資不是不還,是想要分期付款」等語,顯見原告2人之主張均無不合,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爭執,自堪信原告2人之主張為真實。而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故原告2人訴請被告如主文第1、2項之給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屬法院就勞工給付請求所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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