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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宣撫

勞動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
和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達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告
顏唐鵬

上列本院112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 號原告和逸興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顏唐鵬間損害賠償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張菁純

朗讀案由:原 告 和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達 未到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到被 告 顏唐鵬 到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00元整(含油耗費用20,878元及維修費用2,122 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2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分別給付9,000 元、7,000 元、7,000 元,匯入原告華南銀行清水分行000000002362號帳戶,如有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就被告於原告處提供勞務期間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被 告 顏唐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張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宣撫

書 記 官 吳紫瑄

書 記 官 吳紫瑄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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