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移調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潘姵妘 代 理 人 陳廷瑋律師 郭俐文律師 陳廷瑋律師.郭俐文律師 相 對 人 洺升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銘憲 相 對 人 吳銘憲 宏鋅商行即陳昱勳 陳美慧 前列吳銘憲、洺升食品有限公司、吳銘憲、宏鋅商行即陳昱勳、陳美慧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簡汶珊律師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移調字第1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吳芝瑛 書記官 劉玟君 調解委員 朗讀案由: 聲請人 潘姵妘 到 相對人 洺升食品有限公司等 到 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聲請人 潘姵妘 (簽名) 相對人 洺升食品有限公司等 (簽名)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 二、 三、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潘姵妘 (簽名) 相對人 洺升食品有限公司等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 劉玟君 法 官 吳芝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