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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鄭峻明

  • 當事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國生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國生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 告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被 告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9 月7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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