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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陳國生
被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告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被告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9 月7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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