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家源、陳國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國生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 告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被 告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9 月7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