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 原告
- 阮氏惠 Nguyen Thi Hue
- 被告
-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等。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管轄區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