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阮氏惠、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阮氏惠 Nguyen Thi Hue 被 告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 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等。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管轄區域,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