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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周乃邦吳思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周乃邦 吳思緯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加班費及提撥6%退休金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原告 加班費 提撥6%退休金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C ) 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D) 得暫免之裁判費 (E) 應繳裁判費(F)【計算 式:F =D-E 】 1 周乃邦 497,380 46,002 543,382 5,950 3,967 1,983 2 吳思緯 586,600 53,874 640,474 7,050 4,700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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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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