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號
- 原告
- 周乃邦
- 原告
- 吳思緯
- 訴訟代理人
- 吳龍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豪即騰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加班費及提撥6%退休金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原告 加班費 提撥6%退休金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C ) 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D) 得暫免之裁判費 (E) 應繳裁判費(F)【計算 式:F =D-E 】 1 周乃邦 497,380 46,002 543,382 5,950 3,967 1,983 2 吳思緯 586,600 53,874 640,474 7,050 4,700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