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慈香庭有限公司、李建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被 告 慈香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因被告異議視為起 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4,26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