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正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黃正仰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黃士龍律師 被 告 宗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54,395元【醫療費用341,895元+原領工資補償1,545,000元+失能補償1,650,000元+看護費17,5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4,554,3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6,144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部分1,54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 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897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5,247元(46,144元-10,897元=35,247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