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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葉晨暘

聲請人
即原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張瑞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潘浩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247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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