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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宣撫

聲請人
陳威名
相對人
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項是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000元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聲明第2項是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是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免徵聲請費。是本件合計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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