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Youn Hyuck Choi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oun Hyuck Choi(崔倫赫)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陳月秀律師 胡緣緣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家珮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70萬4,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7,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