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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鄭峻明

  • 原告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oun Hyuck Choi(崔倫赫)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陳月秀律師 胡緣緣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家珮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70萬4,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7,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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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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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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