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林岳陞
- 相對人
- 長紘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呂育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81,476元【醫療費用71,476元+工資補償732,000元+看護費用37,2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勞保失能金140,800元=1,281,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771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部分73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36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8,411元(13,771元-5,360元=8,411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