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宣撫

聲請人
林岳陞
相對人
長紘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育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81,476元【醫療費用71,476元+工資補償732,000元+看護費用37,2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勞保失能金140,800元=1,281,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771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部分73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36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8,411元(13,771元-5,360元=8,411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