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賴添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賴添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2萬3,125元、預告工資4萬5,000元、退休金18萬1,461元及老年 給付損害賠償121萬8,568元,共計166萬8,15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533元,但資遣費22萬3,125元、預告工資4萬5,000 元、退休金18萬1,461元,共計44萬9,58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2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300元(17,533-3,233=14,30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