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 原告
- 王吉功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 被告
- 鴻順興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3,271元【資遣費338,859元+勞退提撥54,412元=393,27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867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433元(4,300元-2,867元=1,43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