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曾賢君、太子電業有限公司、侯秉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曾賢君 被 告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223元(請求項目內容詳附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8頁)。原告上開聲明請求102,223元部分,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元-740 元=3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 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吳良美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1 112年8月薪資 19,800 2 112年9月薪資 50,000 3 112年8月加班費 8,828 4 112年9月加班費 10,018 5 退休金差額 5,243 6 資遣費 8,334 合計 10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