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呂佩珊
- 法定代理人劉立言
- 原告贏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贏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言 原告與被告翁有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1,9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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