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俊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芸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