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芝瑛

聲請人
沈振忠(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沈振昌(監護人)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法扶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

原告與被告明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葉志浩及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219,799元(計算式:原領工資補償174,000元+勞動

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3,097,506元+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7,118,29

3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未投保險賠償330,000=11,219,799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736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原領工資補償174,000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即1,25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483元(計算式

:110,736元-1,253元=109,48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