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石湘媛、林玉霞即原誠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石湘媛 被 告 林玉霞即原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43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2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810元(2,430元-1,620元=81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