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振瑋、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光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王振瑋 被 告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6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原告上開聲明請求加班費103,632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