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
- 原告
- 陳昭憲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鵝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30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鵝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30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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