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昭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昭憲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鵝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112年度救字第30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 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