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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楊若伶
原告
楊承恩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軒系統廚具有限公司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2萬7,000元(含傷病給付5,780元、失能給付230,893元、喪葬給付86,585元、遺屬年金121萬9,824元、退休金61,833元、加班費22,178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惟其中退休金及加班費合計84,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0元(17,137元-667元=16,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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