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楊若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楊若伶 楊承恩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軒系統廚具有限公司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2萬7,000元(含傷病給付5,780元、失能給付230,893元、喪葬給付86,585元、遺屬年金121萬9,824元、退休金61,833元、加班費22,178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惟其中退休金及加班費 合計84,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0元(17,137元-667元=16,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