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吳芝瑛
- 當事人張庭芝、與貴族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張庭芝 原告與貴族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60,9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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