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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劉民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告
李海滿
被告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傳訊證人陳振富,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原告到庭。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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