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劉民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誌律師
- 被告
- 李海滿
- 被告
- 鎮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傳訊證人陳振富,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原告到庭。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傳訊證人陳振富,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原告到庭。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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