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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呂佩珊

上訴人
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昶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李家銨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3,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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