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謝昶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昶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李家銨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33,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