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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鍾淑慧

上訴人
勤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偉州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給付金錢及提繳退休金部分合計新臺幣(下同)188萬9,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即命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66元(29,566元+4,500元=3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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