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高陞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虞凱翔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江宏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4,619元(計算式:214,373+140,246=354,619),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江宏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4,619元(計算式:214,373+140,246=354,619),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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