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章文、黑慕景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8號 原 告 章 文 被 告 黑慕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2 月17日裁定,請原告於7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2年2月22日寄存在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於112 年3 月4日生效,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