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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宗隆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8萬9,860元(【35,232+35,231+4,368】×60=4,489,86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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