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顯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宗隆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8萬9,860元(【35,232+35,231+4,368】×60=4,489,86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