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顯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宗隆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8萬9,860元(【35,232+35,231+4,368】×60=4,489,860),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6萬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光耀